舞臺機械 操作與維修導則目 次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人員要求 5 操作6 維修 附錄A(資料性附錄)操作手冊大綱 附錄B(資料性附錄)維修手冊大綱 附錄C(資料性附錄)維修記錄大綱 表 A.1 操作手冊應包含的信息表 B.1 維修手冊應包含的信息 表 C.1 維修記錄應包含的信息 前 言本標準參照奧地利標準?NORM M 9631《舞臺機械設備 操作與維修導則(德文版)》(?NORM M 9631:2007 Mechanical equipment on stages - Operating and manintenance instructions),結合我國舞臺機械行業的實際情況而制訂。在編寫規則上執行了GB/T 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均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演出場館設備專業委員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奇、吳志華、蘇培義、武晟。1 范圍本標準適用于以WH/T 35所定義的舞臺機械設備的操作與維修。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舞臺機械,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WH/T 27-2007 舞臺機械 驗收檢測程序WH/T 28-2007 舞臺機械 臺上設備安全WH/T 35 演出場館設備技術術語 舞臺機械WH/T 36-2009 舞臺機械 臺下設備安全要求3 術語和定義WH/T 35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舞臺技術管理者 Stage technical director舞臺設備技術管理的負責人。3.2 舞臺管理規程 Stage management regulation為合理使用舞臺設備,保障人員和設施的安全,由舞臺技術管理者組織制訂的舞臺使用要求。3.3 舞臺技術人員 Stage technician熟悉劇場舞臺管理規程和舞臺設備情況,經舞臺技術管理者授權,在演出、裝拆臺期間從事劇場舞臺機械設備管理、操作的本劇場所屬人員。3.4 有資質人員 Qualified persons經過專業培訓,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身體健康和誠信在內的個人素質,能夠勝任操作和維修技術領域工作并熟悉本劇場舞臺機械設備的人員。
3.5 被授權人員 Authorized persons經舞臺技術管理者同意,經過培訓或告知后從事舞臺機械設備的操作與維修工作的人員。3.6 被授權操作人員 Authorized operator經過本劇場專業技術培訓并得到同意,在演出、裝拆臺期間從事舞臺機械設備操作的非本劇場所屬人員。3.7 維修人員 Maintenance staff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舞臺技術人員,或經舞臺技術管理者授權的設備制造商等專業單位的維修人員。4 人員要求4.1 只能由有資質人員和被授權人員從事舞臺機械設備的獨立操作與維修。注1:未成年人的雇用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注2:舞臺技術管理者應對被授權人員進行以下的培訓或告知:(1)舞臺管理規程;(2)舞臺機械設備操作規程;(3)與舞臺機械設備安全有關裝置的使用,警示標志、信號的含義;(4)舞臺機械設備故障緊急處理流程。4.2 只允許舞臺技術人員指導、管理舞臺機械設施區域內的工作。舞臺技術人員應有能力承擔所擔任的工作,能夠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預先做出正確判斷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5 操作5.1 應按照舞臺管理規程和設備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冊進行舞臺機械設備的操作。
5.2 應謹慎操作舞臺機械設備,使其運動不會對任何人員和設備造成危險。如果舞臺機械設備的運動有可能對人員有危險,在操作位置與危險區域之間必須能直接或借助于適當的視頻設備進行視線聯系。如果不能視線聯系,舞臺機械設備的運動必須通過指令進行。5.3 發出的設備運動指令應清晰并準確。5.4 在發出設備運動指令之前,應保證所有處在 危險區域的人員已經受到警示,確保設備運動指令執行的安全。可能導致危險的運動只可在下述條件下得以執行:——運動物體速度適當;——在危險區域已設置了安全保護設施;——危險區域已被操作人員嚴密監視或危險區域已被清晰地警示出來。5.5 舞臺升降臺、轉臺、車臺以及類似設備,在加速或保持速度的過程中,只有在相對速度不高于0.2m/s 時,其運動不需要特殊的防護措施,速度高于0.2 m/s 時則需要專門的指令或采取特殊的措施。5.6 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設備(如,舞臺升降臺、車臺),在放置同一布景等情況時,應采取防止設備間發生相對運動的措施,如:機械連鎖、同步運行控制等。5.7 在舞臺機械設備操作和布景搭建作業期間,只有在必需時且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舞臺機械設備運動范圍內才允許有人員停留或放置其他裝置。
5.8 應對初次進入舞臺區域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進行安全告知,使他們明確知道工作時可能產生的、特別是設備運動產生的危險。5.9 在進行必需的、可能有危險的布景搭建作業時,應適時重申安全注意事項。對有危險傾向的布景,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進行有效的使用演練。應由技術水平和身體狀況都適合的人員承擔有危險傾向的布景區工作。5.10 對處于危險區域工作的人員,應進行相應的安全告知,使其了解各種警示標志、信號的用途和含義。5.11 舞臺區域因設備操作的需要而留的縫隙,其開口寬度超過20 mm 時,應覆蓋或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5.12 工作區、布景區、走道及出入口處,與相鄰區域的高差超過1.0 m 時,應設置有效的設施以防止人員跌落。有效設施包括把手、在走道的一側設置可倚靠的欄桿或其他設施。5.13 在特殊情況下,5.12 要求的措施不能實現時,這些區域內應設有能接住跌落人員的裝置。如果在布景區不可能設置此類裝置,則必須在距跌落邊緣至少0.5 m 處的地板上,設置在任何照明條件下都能清楚顯示的警示標志。在舞臺臺唇處,不需要此類標志。5.14 在工作場所、人員通道和布景區內,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落物傷人。
可移動的器具,如,燈具、攝像機、音箱等,應設置不可燃的安全裝置防止其墜落。安全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尺寸和強度以承載落物,承接落物的距離應盡可能短。5.15 外來單位在使用演出或布景場地時,應明確固定的、負責指導和監督演出或布景場地使用的責任人,明確舞臺機械被授權操作人員,并接受舞臺技術人員的管理。5.16 只有經過舞臺技術人員對舞臺區域自檢、確認并交付給外來單位后,外來單位才能在舞臺區域進行演出、錄音和排練等工作。5.17 用于特殊藝術演出效果的設備和裝置,只能由演出人員或其授權人員進行組裝和拆卸工作。在每次使用前,演出人員或授權人員必須親自驗證這些設備和裝置處于安全狀態。5.18 使用平衡重平衡運動載荷時,應使施于操作繩上的拉力不超過200 N。5.19 對懸吊演員的飛行機構,應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在危險情況下人員能夠安全降下。人力驅動的飛行機構,應為操作人員配備一名經過專門訓練的輔助操作人員。電力驅動的飛行機構,除可在控制臺專人操作外,應在適當地點設一名可控制開關的輔助操作人員,或為演員本人設置一個開關控制盒,以便演員可以安全降下。5.20 如果舞臺升降臺、車臺的安全保護裝置不符合WH/T 36-2009 中5.2 的要求,或在舊設備中沒有這樣的安全保護裝置,要操作這類設備運動,應采取以下措施:——設備運行速度適當;——操作人員應能夠清楚地觀察到整個危險區域,否則,需要另設一名持有操縱開關或緊急停機開關的操作人員舞臺機械,處于危險區域的人員應在其視線之內;——處于危險區域的人員應接受過必要的指導及訓練。
5.21 對于上、下兩層臺板有相對運動的舞臺升降臺,在上層臺板相對下層臺板的下降過程當中,禁止人員停留在下層臺板上。5.22 應由舞臺技術管理者或舞臺技術人員確定舞臺機械設備的最終使用流程,完成對演出區和布景搭建區域設備動作的指導和操作管理。5.23 劇場運景吊機應按照國家對特種設備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5.24 外來單位在舞臺設置臨時設施,如:安裝吊具和桁架系統等,應接受舞臺技術管理者或舞臺技術人員的指導和監督。6 維修6.1 舞臺機械設備應進行定期維護并根據需要進行修理。6.2 應按照舞臺管理規程和設備制造商提供的維修手冊進行舞臺機械設備的維修工作。6.3 只能在確認不會發生任何意外危險運動,如,使用WH/T 36-2008 中6.2.9 規定的維修開關,人員有確定的保護措施,能夠預計到有可能出現事故的區域并有預防措施時,才能進行機械設備和安全裝置的維護和修理工作。設備維修區域應有醒目的標記提示。6.4 在不能保證采取人員防護措施和事故預防措施的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機械設備的修理或故障排除工作時,應由熟悉常見危險和具有避免危險發生能力的適合人員實施。6.5 對于E/E/P 系統中的電子元器件,應遵守維修手冊中規定的允許最長持續工作時間的特別說明。
注:E/E/P 系統為電子、電氣、可編程電子系統。6.6 舞臺技術管理者應制定包含維修實施的時間、項目、預算、維修周期等舞臺機械設備維修計劃。6.7 應在適當的時間間隔內對舞臺機械設備的狀態、使用狀況、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進行設備的維護和修理。設備的維修包括日常維護、定期維護和全面檢修。日常維護的重點是對設備檢查、清潔、緊固和潤滑等;定期維護除日常維護的內容外,重點是對機構的機件位置發生變化的復位調整、易損零部件的修理、更換;全面檢修的重點是按照有關的規范對設備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維修。注:日常維護可由舞臺技術人員實施,定期維護、全面檢修宜由設備制造商等專業的維修單位實施。6.8 劇場應建立舞臺機械設備維修記錄制度,完善設備維修檔案,便于設備長期、系統的維修管理。附錄A(資料性附錄)操作手冊大綱設備操作手冊應給出表A.1所包含的信息。附錄B(資料性附錄)維修手冊大綱設備的維修手冊應給出表B.1所包含的信息。附錄C(資料性附錄)維修記錄大綱維修記錄應給出表C.1所